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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 中國財經 時事脈搏 兩岸

中銀監原副主席蔡鄂生受賄判死緩

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蔡鄂生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濫用職權一案,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對被告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此外,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蔡鄂生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5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檢察院指控蔡鄂生於2006年至2021年,利用擔任原銀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融資貸款、業務承攬、職務提任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4.09億多元。

2018年至2021年,蔡鄂生利用曾任原銀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股權轉讓、融資貸款、工作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1億多元。

2010年至2013年,蔡鄂生在擔任原銀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期間,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蔡鄂生的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蔡鄂生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蔡鄂生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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