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資料顯示,高銀金融(00530)主席潘蘇通私人持有的何文田傲玟,於今年8月27日遭地政總署取消預售樓花同意書。
運輸及房屋局表示,政府透過地政總署的預售樓花同意方案,規管樓花的銷售及保障買家。在預售樓花同意方案下,發展商須符合若干規定,地政總署才會發出預售樓花同意書;發展商在未獲地政總署同意下,不得預售樓花。
根據預售樓花同意書的條款,如發展項目的發展費用已超支一成或以上,發展商必須在認可人士把費用超支一事通知發展商代表律師當日起計的6個星期內,提交令地政總署署長信納的證據,證明財力足以應付;否則,發展商不能繼續推售單位。今年4月中,地政總署在收到項目的認可人士通知費用超支後,要求發展商提交證據,證明財力足以應付超支的費用。由於發展商未有在指定限期內提交令地政總署署長信納的證據,地政總署遂根據預售樓花同意書的條款,於今年5月26日暫時中止該發展項目未售單位的同意書許可,即發展商暫不能繼續推售尚未出售的單位。
其後,地政總署多次要求發展商發出提交證明財力足以應付超支費用的證據,但發展商沒有給予實質回覆。署方遂於今年8月27日取消項目未售單位的預售樓花同意書許可。發展商不得推售尚未出售的單位,直至該發展項目完工並獲發合約完成證明書(俗稱「滿意紙」)為止。
就已經售出的單位,根據「預售樓花同意方案」,假如發展商未能於買賣協議訂明的關鍵日期或之前完成發展項目,買家有權撤銷買賣協議,而發展商必須向買家退還已支付的所有款項,並支付按最優惠利率加2厘計算的利息。此外,買家亦可選擇等待發展項目完成。如屬這情況,發展商仍須就交易延遲完成期間,向買家支付按最優惠利率加2厘計算的利息。
傲玟發展商的代表律師於今年7月12日通知地政總署,發展商已於7月8日通知已售出單位的買家有關發展商未能在關鍵日期或之前完成發展項目,以及買家在買賣合約下權益的事宜。
地政總署自1997年以來曾因不同原因取消另外8個住宅項目的預售樓花同意書。